女子存210万定期不翼而飞,后发现被柜员私自挪用用于放贷牟利
河南,郑州。郅女士存了210万元的定期存款,查询时发现存款不翼而飞,经查明,存款被办理业务的柜员霍某私自挪用,用于放贷营利!
(资料图片)
郅女士找到存款行要求该行兑付自己210万元的存款及利息,被该行一口拒绝,银行称: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该行无关!
郅女士家里做生意,多年来积攒了一些财富,这些钱都存在离家比较近的某行,存款账户由母亲打理。
郅女士一家多年来一直在该行存款,看重的就是该行的信誉,他们的心目中到银行存款资金是安全的。
前一段时间家里的生意暂停,郅女士就想趁家人都在将存单整理一下。经过整理发现有一笔210万元的存款,怎么都对不上账。
郅女士的母亲回忆,在她去存钱时,负责办理存款业务的霍某建议她办U盾。
老人并不知道U盾有什么用,霍某解释说,办理U盾后,所有业务就可以在线上办理,省去老太太来回跑了。
郅女士的母亲表示自己不会操作,霍某拿过她的手机帮忙完成了申请U盾,并教老人如何用手机转账等操作。
由于自家的存款多年来都存在该行,大部分的存款业务是由霍某负责办理的期间从没出过差错,老人因此对霍某非常的信赖。
郅女士的母亲认为,该存款行也是大行,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享有一定的信誉。而且在到处都是摄像头的情况下,在营业厅内办理业务不担心被骗。
霍某很快就帮老人办理好了U盾,她将存款卡递给老人,却告诉老人U盾由她来保管,以后需要办理业务给她打个电话就行。
现在,恰恰就是那笔老人办理的210万元存款不见了。
致女士赶忙拿过母亲的手机查看,发现有一条转账信息正是210万元被转走的提示。由于老人没能及时发现,已经过去了好长时间。
郅女士马上联系霍某,霍某吞吞吐吐对转账的事闪烁其词,不想直接回答,智女士追问为什么老人办理的U盾被她私自扣留,并要报警。
霍某这才勉强承认了,210万元确实是被她挪用后拿去借给别人使用了,她在当中赚一些利息,但是钱一时半会儿收不回来。
郅女士质问她,你有什么权利私自扣留储户的U盾?谁给你的胆子将储户的存款私自挪用?霍某自知理亏急忙挂断了电话。
之后,再联系她霍某一直拒接电话,郅女士只好带上母亲到存款行找到了霍某。
在这种情况下,霍某只好承认,是她将郅女士的存款挪用后借给了别人,借钱的人由于生意失败,所以这笔钱暂时拿不回来。
霍某承诺这笔钱由她来还,每年还12万,20年还清,被郅女士和母亲当场拒绝,并要求霍某必须尽快还清。
郅女士的母亲想到由于自己轻信霍某的话,造成这么一大笔钱没了下落,老人一时接受不了晕倒在地,郅女士只好带着母亲暂时离开。
当郅女士再次找到存款行想要了解更多情况时,却被人指使保安将她拦在了门外,不准她进入营业厅。
郅女士推开保安闯进大厅,正好看见霍某,而霍某看到郅女士则扭头就跑进了工作间,将门反锁。
同时,保安和几个工作人员拦在门外保护霍某,阻止郅女士进入房间,郅女士报警。
随后,郅女士找到该行负责人,要求该行赔偿自己的存款及利息!
而负责人表示,是郅女士的母亲将U盾交给他人保管,造成存款损失是储户本人的过错。
而且挪用存款的行为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民警介入后,该行负责人和霍某,都矢口否认从郅女士的账户转账的事。
反而称郅女士在该行大吵大闹,已经影响了该行的正常秩序,导致霍某无法工作,要求民警将郅女士带离该行。
一、霍某作为该行员工,私自挪用储户存款,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法规定,银行员工挪用储户存款用于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霍某作为该行员工,在郅女士的母亲存款时,诱骗老人办理U盾并私自扣留,然后挪用存款用于营利,造成郅女士的存款无法追回。
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银行员工私自挪用储户款项,存款行要承担赔偿责任。
郅女士在该行存款210万元,该行出具存款单,同时郅女士与该行依法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本案中,霍某私自挪用储户存款造成了郅女士存款损失,存款行对内部员工管理失职,属于违约行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柜员是代表存款行执行职务,因此柜员的违法行为与储户无关,储户将钱存入该行,按着法律规定,该行应当保证储户本金和利息的按时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霍某挪用郅女士存款,该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郅女士存款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该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郅女士决定收集资料,将存款行和霍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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