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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新: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资料图】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为95,719,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9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57,125,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57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9人,代表股份352,845,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7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股份24,032,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108,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2%;反对735,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02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及制定董事长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02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741,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1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92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5%;反对1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8%;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940,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02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84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02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12、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720,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2%;反对1,222,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808,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67%;反对1,222,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66%;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万敏秀、李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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